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科技治超
業務規范和技術要求
(源頭單位部分)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二零二四年五月
第一部分 源頭科技治超業務規范
1總則
1.1為規范源頭科技治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于山西省源頭單位源頭科技治超工作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3源頭單位源頭科技治超工作應當堅持“集約高效、經濟適用、閉環管理”的原則。
2工作職責
2.1源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山西省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并做好稱重檢測、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安裝、維護、數據存儲、聯網上傳以及貨物裝載單上傳等工作。
2.2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稱重檢測、抓拍和視頻監控、稱重顯示屏、數據處理器等科技治超設施設備,大件生產企業還應當加裝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和輪軸識別設施,將有關數據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2.3源頭單位科技治超監控檢測設備建成后,需向屬地政府申請技術驗證,或申請屬地政府參與驗收。
2.4源頭單位應當做好稱重檢測、視頻監控等科技治超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建立檢修、維護、備用設備管理、應急處置預案等制度,保障設施設備的功能完好、運行穩定。應指定專人負責源頭科技治超有關事宜,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2.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開展數據采集的,源頭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屬地治超機構,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恢復稱重檢測、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2.6源頭單位停產時應保持出入口抓拍和視頻監控正常使用,復產同時恢復稱重檢測數據采集和上傳。
3業務流程
3.1發運貨物業務流程
圖 1發運貨物業務流程圖
3.1.1貨車進廠(場、站)時,應當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號牌及車輛正面抓拍圖像1張,相關數據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1.2數據采集時貨車需全部上磅且處于靜止狀態,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前后號牌、車貨總質量、稱重時車輛正面和尾部圖像、稱重電子顯示屏圖像、稱重檢測視頻等。貨車上磅時應抓拍不少于2張貨車特征圖像,包括車輛正面圖像和車輛尾部圖像各1張,并有至少1張圖像抓拍到稱重電子顯示屏實時數據。上磅采集的數據,除稱重檢測視頻本地保存供遠程調閱外,其余數據、圖像關聯后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1.3源頭單位對合法裝載的貨車準許出廠(場、站)。對涉嫌超限超載貨車提示卸載,卸載后重新上磅進行稱重檢測。
3.1.4貨車出廠(場、站)前,源頭單位應當將貨物裝載單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1.5貨車出廠(場、站)時,應當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號牌及車輛正面抓拍圖像1張,并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2接收貨物業務流程
圖 2接收貨物業務流程圖
3.2.1貨車進廠(場、站)時,應當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號牌及車輛正面抓拍圖像1張,并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2.2數據采集時貨車需全部上磅且處于靜止狀態,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前后號牌、車貨總質量、稱重時車輛正面和尾部圖像及視頻、稱重電子顯示屏圖像等。貨車上磅時應抓拍不少于2張貨車特征圖像,包括車輛正面圖像和車輛尾部圖像各1張,并有至少1張圖像抓拍到稱重電子顯示屏實時數據。上磅采集的數據,除稱重檢測視頻本地保存供遠程調閱外,其余數據、圖像關聯后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2.3貨車卸貨前,源頭單位應當通過源頭單位管理服務系統將發運單位貨物裝載單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3.2.4源頭單位對合法裝載的貨車準許進廠卸貨。對稱重檢測的超限超載貨車拒絕卸貨,并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3.2.5貨車出廠(場、站)時,應當采集的數據主要包括采集時間、車輛號牌及車輛正面抓拍圖像1張,并實時上傳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部分 源頭科技治超技術要求
4適用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源頭單位檢測設備的總體要求、硬件要求、軟件要求和接口要求等。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源頭單位檢測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5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
及質量限值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7551 稱重傳感器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鋼構件防腐技術條件
GB/T 28649 貨運車輛號牌自動識別系統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
規范
GA/T 995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視頻取證設備
技術規范
JT/T 604 汽車號牌視頻自動識別系統
JT/T 1012 汽車外廓尺寸檢測儀
6總體要求
6.1設備組成及布設要求
(1)源頭單位檢測設備由稱重檢測、抓拍和視頻監控、稱重信息顯示屏、數據處理,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輪軸識別(大件運輸生產企業安裝)等設施構成。
圖 3源頭單位檢測設備和系統構成圖
(2)源頭單位檢測設備可根據場地情況,選取供配電及網絡接線條件適當位置布設,宜設置在源頭單位進出廠(場、站)處。
(3)在磅房稱重設施兩端、車輛進出廠(場、站)位置均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滿足進出廠(場、站)貨車正面抓拍、貨車稱重時正面和尾部抓拍要求。
圖 4源頭單位檢測區域布局示意圖
6.2判定要求
根據貨車車型,嚴格按照《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判定是否超限。
6.3數據傳輸要求
源頭單位檢測設備的各類設施可通過局域網或互聯網方式進行互聯,稱重檢測數據及圖片通過互聯網或者專網傳輸至源頭科技治超管理服務平臺,并可通過平臺實時調閱。屬地政府應提供源頭單位接入市政務云平臺必要的技術支撐。
6.4數據存儲要求
源頭單位稱重檢測及進出廠(場、站)電子抓拍采集的數據應當進行本地存儲。其中,稱重檢測數據、圖像數據在源頭單位存儲180天,視頻數據在源頭單位存儲30天。
6.5防雷措施要求
稱重檢測和視頻監控設備應具備必要的防雷和接地保護,具備防雷擊和防浪涌沖擊的能力,確保人和設備的安全。
7硬件要求
7.1稱重檢測設備
(1)功能要求
a)自動檢測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等信息;
b)具備自動緩存功能;
c)具備數據重發功能,并在出現通信鏈路不穩定等異常情況時保障數據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d)具有開放的、通用的數據傳輸接口和傳輸協議。
(2)指標要求
a)車貨總質量誤差:靜態稱重檢測設備滿足準確度等級III要求,動態稱重檢測設備滿足準確度等級5要求;
b)工作溫度范圍:-40℃~+70℃,寒區使用時應具備耐低溫性能;
c)相對濕度范圍:≤95%。
7.2抓拍和視頻監控設施
(1)功能要求
a)在任何天氣條件下,能對檢測時的貨運車輛進行清晰抓拍、錄像;
b)根據不同安裝位置,可實現對車輛正面、車輛尾部圖像抓拍;
c)具備車輛號牌自動識別功能;
d)具有開放的、通用的數據傳輸接口和傳輸協議。
(2)指標要求
a)日間車輛號牌識別準確率應不小于95%,夜間車輛號牌識別準確率應不小于90%;
b)圖像分辨率:其中,稱重檢測抓拍設施≥200萬像素,進出廠抓拍設施≥400萬像素;
c)視頻分辨率:≥720P;
d)輸出圖片:JPEG格式,以JFIF文件格式存儲,壓縮因子低于70;
e)視頻流格式:H.265、MJPEG等多種編碼方式;
f)防護等級:IP66;
g)工作溫度范圍:-40℃~+70℃,寒區使用時應具備耐低溫性能;
h)相對濕度范圍:≤95%;
i)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30000h。
7.3稱重電子顯示屏
(1)功能要求
a)應提供對稱重數據進行發布功能;
b)應直接顯示稱重檢測設備輸出數據,并不可篡改;
c)具有開放的、通用的數據傳輸接口和傳輸協議。
(2)指標要求
a)單色顯示,支持紅色;
b)室外使用,防護等級IP54;
c)可顯示數字、字符、漢字,支持GB2312字符集,支持16x16點陣常用漢字。
7.4數據處理器
(1)功能要求
a)應具備數據采集時間、車輛前后號牌數據、車貨總質量、稱重時車輛正面和尾部圖像及視頻、稱重電子顯示屏圖像等數據匹配、關聯、處理、存儲等功能;
b)應具備檢測數據自動采集、存儲、顯示、查詢、導出和運行日志記錄(不可篡改)和日志信息查詢功能等功能;
c)應具備調用歷史數據功能;
d)具備檢測數據、工作狀態和故障信息實時上傳及補傳的功能。
(2)指標要求
a)數據關聯準確率、上傳率達到100%;
b)應采用密封設計,可有效防破壞、防塵、散熱。
7.5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設施
(1)功能要求
a)能夠檢測車貨總長度、總寬度、總高度等信息;
b)具有故障自檢功能,設備和線路故障時,應能取得相應的故障信息;
c)具備自動緩存功能和數據重發功能,并在出現通信鏈路不穩定等異常情況時,保障數據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d)具有開放的、通用的數據傳輸接口和傳輸協議。
(2)指標要求
a)測量長度、寬度和高度誤差小于±0.8%;
b)結構穩定性:最大抗風能力40m/s;
c)工作溫度:-40℃~+70℃;
d)平均無故障時間:≥50000h;
e)防護等級IP68。
8軟件要求
8.1基礎功能
a)時間同步:對各接入的感知設備進行時間校準,保證時間數據的唯一性;(北京時間)
b)參數管理:對接入的設備參數進行配置管理;
c)消息管理:各模塊間消息的收發及處理功能。
8.2數據采集功能
a)稱重檢測:獲取裝載車輛稱重檢測數據;
b)稱重數據顯示屏:顯示稱重檢測信息;
c)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檢測:獲取車輛外廓尺寸(長、寬、高)檢測數據;
d)輪軸識別:獲取輪軸識別數據;可通過車輛牌照與系統數據進行自動比對;
e)視頻監控:存儲貨運車輛檢測過程視頻片段;
f)車牌識別及抓拍:獲取裝載車輛號牌抓拍圖像,并提取識別車輛號牌信息。
8.3業務處理功能
a)具備車輛檢測信息處理、存儲等功能;
b)具備稱重檢測數據與圖像視頻數據信息匹配關聯功能;
c)具備檢測數據、工作狀態實時上傳功能;
d)具備設備故障、稱重檢測數據上傳異常預警提醒功能;
e)具備檢測數據斷點續傳功能。
8.4數據傳輸功能
具備向源頭治超信息管理平臺上傳稱重檢測、車牌識別及車牌抓拍圖像等數據信息。
8.5源頭單位服務APP
(1)貨物裝載單上傳
源頭單位上傳貨物裝載單,貨物裝載單應當記載源頭單位名稱、車輛號牌號碼、車貨總重、貨物種類、出場時間等基本信息,大件生產企業還應提供外廓尺寸、車輛軸數信息,作為運行監測綜合研判系統中的重要追溯依據。
(2)信息接收及反饋
源頭單位實時接收源頭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下發的信息,并支持源頭單位信息的反饋上傳。
(3)違法查詢
源頭單位可查看本單位違法信息數據,并提供按日期范圍、違法行為等分類查詢功能。
(4)信用服務
源頭單位可通過關鍵字查詢或者精確查詢兩種方式查詢運輸企業各類信用記錄,并對失信企業進行標注。
9接口要求
源頭單位在上傳數據之前,應當取得唯一的源頭單位編號,并能按要求上傳稱重檢測數據及電子抓拍圖像等信息。